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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三 方论一(第2页)

莫能外矣。苟不得其所以立法之意。则疑信相杂。未免通此而碍彼也。呜呼。自仲景以来。发明其书者。不可以数计。然其所以立法之意。竟未闻有表章而示人者。岂求之而不得之欤。将相习循而不求欤。抑有之而余未之见欤。余虽不敏。HT请陈之。夫伤于寒。有即病者焉。有不即病者焉。即病者。发于所感之时。不即病者。过时而发于春夏也。即病谓之伤寒。不即病。谓之温与暑。夫伤寒温暑。其类虽殊。其所受之原。则不殊也,由其原之不殊。故一以伤寒而为称。由其类之殊。故施治不得以相混。以所称而混其治。宜乎贻祸后人。以归咎于仲景之法。而委废其大半也。吁。使仲景之法。果贻祸于后人。伤寒论不作可也。使仲景之法。果不贻祸于后人。伤寒论其可一日缺乎。后人乃不归咎于己见之未至。而归咎于立法之大贤。可谓溺井怨伯益。失火怨燧人矣。夫仲景法之祖也。后人虽移易无穷。终莫能越其矩度。由莫能越而观之。则其法其方。果可委废太半哉。呜呼。法也方也。仲景专为即病之伤寒设。不兼为不即病之温暑设也。后人能知仲景之书。本为即病者设。不为不即病者设则尚恨其法散落。所存不多,而莫能御夫粗工妄治之万变。果可惮烦。而或废之乎。是知委废太半。而不觉其非者。由

乎不能得其所以立法之意故也。今人虽以治伤寒法治温暑。亦不过借用耳。夫仲景立法。天下后世之权衡也。故可借焉以为他病用。虽然。岂特可借以治温暑而已。凡杂病之治。莫不可借也。今人因伤寒治法。可借以治温暑。

遂谓其法通为伤寒温暑设。吁。此非识流而昧原者欤。苟不余信。请以证之。夫仲景之书。三阴经寒证。居热证什之七八。彼不即病之温暑。但一于热耳、何由而为寒哉。就三阴寒证而详味之。然后知余言之不妄。或者乃谓三阴寒证。本是杂病。为王叔和增入其中。又或谓其证之寒。盖由寒药误治而致。若此者皆非也。夫叔和之增入者。辨脉平脉。与可汗不可汗等诸篇而已。其六经病篇必非叔和所能赞辞也。但厥阴经中下利呕哕诸条。却是叔和因其有厥逆而附。遂并无厥逆而同类者。亦附之耳。至若以药误治。而成变证。则惟太阳为多。纵使三阴证。

亦或有寒药误治而变寒者,然岂应如是之众乎。夫惟后人以仲景书。通为伤寒温暑设。遂致诸温剂。皆疑焉而不敢用。

又曰。王叔和搜采仲景旧论之散落者。以成书。功莫大矣。但惜其既以自己之说。混于仲景。所言之中。又以杂脉杂病。纷纭并载于卷首。故使玉石不分。主客相乱。若先备仲景之言。而次附己说。明书其名。则不致惑于后人。而累仲景矣。昔汉儒收拾残编断简于秦火之余。加以传注。后之议者。谓其功过相等。叔和其亦未免于后人之议欤。余尝欲编类其书。以伤寒例居前。而六经病次之。相类病又次之。瘥后病又次之。诊察治法。治禁治误。病解未解等又次之。其杂脉杂病。与伤寒有所关者。采以附焉。其与伤寒无相关者皆删去。如此庶几法度纯一。而玉石有分。主客不乱矣。

然有志未暇。姑叙此以俟他日。

又曰。伤寒三百九十七法。余自童时。习闻此言。以为伤寒治法。如是之详且备也。及考之成无己注本。则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。茫然不知所在。于是询诸医流。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。欲其条分缕析。以实其数。则未遇其人。遂乃反复而推寻之。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。则不及其数。以有论有方。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。则过其数。

除辨脉法。平脉法。并伤寒例。及可汗。不可汗。可吐。不可吐。可下。不可下诸篇外。止以六经病篇中。有论有方。有论无方诸条数之。则亦不及其数。以六经病篇。及湿。霍乱。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。有论有方。

有论无方诸条数之。则亦过其数。至以六经病。湿。霍乱。阴阳易差后劳复篇。有论有方诸条数之。则又太少矣。竟不能决。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。则疑其或有所据。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。欲尊信而必从之。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。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。其序曰。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。总二十篇。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。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。其六经篇。霍乱篇。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。有方治诸条。以数为计。又重载于各篇之前。又谓疾病至急。仓卒难寻。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冶。分为八篇。亦以数为计。继于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。其太阳上编注曰。一十六法。太阳中篇注曰。六十六法。太阳下编注曰。三十九法。阳明篇注曰。四十四法。少阳篇不言法。太阴篇注曰。三法。少阴篇注曰。二十三法。厥阴篇注曰。六法。不可发汗篇注曰。一法。可发汗篇注曰。四十一法。发汗后篇注曰。二十五法。可吐篇注曰。二法。不可下编注曰。四法。

可下编注曰。四十四法。

汗吐下后篇注曰。四十八法。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。得三百八十七法。然少阳篇。有小柴胡汤一法。其不言者。

恐脱之也。又可吐篇。却有五法。其止言二法者。恐误也。并此脱误四法。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。亦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。较之序文之说。犹欠六法。乃参之脉经。其可汗可吐等篇外。比伤寒论。又多可温。可灸。可刺。可水。可火。不可刺。不可灸。不可水。不可火诸篇。欲以此补其所欠。则又甚多而不可用。窃尝思之。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。不出于林亿等。而出于亿之前。亦不足用。此言既出。则后之闻者。必当核其是非。以归于正。

而乃遵守听从。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。悲夫。

赵嗣真曰。仲景之书。一字不同。则治法霄壤。读之者。不可于片言只字。以求其意欤。

又曰。仲景伤寒

一书。人但知为方家之祖。而未解作秦汉文本观。故于大经大法之意。反有疑似。

陶华曰。仲景固知伤寒。乃冬时杀厉之气所成。非比他病可缓。故其为言。特详于此书。而略于杂病也。倘能因名以求其实。则思过半矣。不幸此书传世久远。遗佚颇多。晋太医令王叔和得于散亡之后。诠次流传。其功博矣。惜乎以己论混经。未免穿凿附会。

黄仲理曰。仲景之书。六经至劳复而已。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。一百一十二方。纤悉毕备。有条而不紊也。

辨脉法。平脉法。伤寒例三篇。叔和采摭群书。附以己意。虽间有仲景说。实三百九十七法之外者也。又湿三种一篇。出金匮要略。叔和虑其证与伤寒相似。恐后人误投汤剂。故编入六经之右。致有宜应论别之语。是为杂病。非伤寒之候

也。又有不可汗。宜汗。不可吐。宜吐。不可下。宜下。并汗吐下后证。叔和重集于篇末。比六经中。仓卒寻检易见也。

陈桷曰。辨脉法。非仲景本文。乃叔和所采摭者。故多乖忤。学人宜审别之。

郑佐曰。伤寒论。为文简严。而寓意渊奥。离为六经。法有详略。详者义例甄明。非长余也。略者指趣该洽。

非阙落也。散之若截然殊科。融之则约于一贯。顾读而用之者何如耳。儒者既不暇读。医流又鲜能读。是以微辞要义。秘而不宣。至谓此非全书。宜欲分门平叙。续臆说及为奇。杂群方而云备。使矿合治。貂犬同裘。如活人杀车等书。皆仲景之螟也,方有执曰。张松北见曹操。以其川中医有仲景为夸。以建安言之。则松亦仲景时人。

又曰。夫扁鹊仓公。神医也。神尚矣。人以为无以加于仲景。而称仲景曰圣。岂非以仲景之见诸事业载诸简编者。皆表章天人。股肱素难。达之天下。通之古今。易简而易知易能。非神奇怪异。人之所不可知。不可能者。

所可同年而语哉。是故称圣焉。贾太传曰。吾闻古之圣人。不居朝廷。必在卜医之中。语不虚矣。然医圣也。书曰论。何也。论也者。仲景自道也。盖谓愤伤寒之不明。戚宗族之非命。论病以辨明伤寒。非谓论伤寒之一病也。

其文经也。其事则论。其心则以为始事于戚。乃不欲忘其初。其多则惠我后人。其意则又不欲以经自居。易曰。

谦谦君子。此之谓也。吾故曰。名虽曰论。实则经也。虽然。若曰伤寒经。殊乖矣。必曰医经。称情哉。又曰。

金匮序略云。伤寒卒病论。卒读仓卒之卒。诚书之初名。此其有据也。但不知卒病二字。漏落于何时。俗尚苟简。承袭久远。无从可稽矣。君子于此不能无憾焉。

又曰。辨痉湿病证篇。相传谓叔和述仲景金匮之文。虽远不可考。观其揭首之辞。信有之也。然既曰以为与伤寒相似。而致辨焉。则亦述所当述者。是故后人称之。为仲景之徒云。辨脉法。叔和述仲景之言。附己意以为赞经之辞。譬则翼焉。传类也。篇目旧名平脉。次第二。而僭经右。夫传不可以先经。论脉亦无先各脉。而后平脉之理。且平脉不过前数条。冒事必如此耳。后亦各脉。安得直以平脉名篇。皆非叔和之旧。其为后人之纷更明甚。凡痉湿。辨脉上下编。可汗。不可汗。可吐。不可吐。可下。不可下。发汗吐下后脉证。皆叔和分经。

及述经外之余言。附己意以撰次之。合经亦十一篇。共目二十二。以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。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。则又皆抱空名。而拥虚位。无册条之可检。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。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。世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。而起其说者。呜呼。是书也。仲景之作于建安。汉年号也。出自叔和之撰述。晋太医令也。相去虽不甚远。盖已两朝相隔矣。是仲景之全书。非仲景之全书。诚不可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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