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推君基太乙法】
《经》曰:君基所临之地,至宜服其地,或幸其方,以应兆也。
置上元以来,以大周三百六十去之;不尽,为入周以来年数。置入周以来年数,以三十除之,为邦数;不满,为入邦以来年数。其邦数命起戍邦、顺行十二邦算外,得君基所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