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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清靈寶大法卷之三十二(第5页)

年月日時告下。

具法位臣姓某告行。

右四符,若薦度亡魂,只專書其中一符,只用簡書,如救苦簡式。若崇建大齊,則諸符普告,只用黃紙朱書,方函,如式用之。

允中嘗考元始符命,歷關諸天,敕制地祇四符,皆出於《靈寶度人經》法中,自古有之。因經立法,故符不外於經。其說謂嗣受靈寶弟子,合關昇九祖,過度一身,是以傳度之式,給告此符。別有行用,以之薦拔亡爽,則以經中之辭為告文,終不越違其本旨。天台四十九品中,既不修入此法書。而其徒臨事,卻行施用。或於本文之上,加玉清等事。或一符而稱靈寶告命,或以一符而稱靈寶符命。此語上多不知其意,欲更改其名以罔俗耶,或不失出處而妄用耶,皆不可續撰名稱也。

四鎮合同符昇玄籙中本好

此符又名金文玉券。東一分朱書黃素,焚付天門吏。南一分朱書白璧,投名山福地巖穴洞天之中。西一分朱書青繒,付亡魂收執之。北一分雕金魚之背,流之水中。並書刻齋意。北乃天上人間證質齋功,超昇亡爽也。

允中恭按:古科四鎮合同,分為四分,證質三界,仍給付亡魂。是承齊功,出離幽境。欲天上人間,悉資善功,所至逍遙。其說甚長,其格甚古。近世所傳四鎮合同符。將一角謂之靈寶符命,用普告三界為告文。取一角謂之元始符命,用時刻昇遷為告文。取一角為玉清寶籙,用歷關諸天為告文。取一魚謂之靈寶誥命,用敕制地衹為告文。乃於鍊度之時,焚於火池中。且鍊度之時,存亡魂在前方行鍊度。既非追取亡魂,又非超度亡魂,水火與皆在壇,而焚四片合同符,何說也,合同之義安在也。其誑妄之源,流波未泯。台山且有文過之語,云所度亡魂,已自升天,不必合同於主界。此禺弄俗人可也。自古黃籙埋簡,以告齋於三界,使齊功無所不及也。況亡投罪魂,一經薦度,鍊除陰翳,得脫重泉之中。或得隨品受化,已是大幸。便欲使俓上九天,可乎。四鎮合同,給一片付亡魂,則高功自揆已之功德行業,未能通達幽冥,縱使高真垂憐,悉可其奏,尤未明能審亡魂所詣。故四鎮之符,分詣三界,俾亡魂所向,合契昇遷,隨品受化,免為罪魂,斯其意也。豈可以為亡魂上天去了,不必分三界,如此則亦不必焚之鍊度所也。大意其源流,專以欺罔為事,其行用誑妄,毋足怪也。

昇天大券

此券以黃素方一尺六寸,中絕夾合,面書三界洞章,背書告文,盛卷以黃繒。付亡魂佩之,即得精炁魂魄神識,全出地司,受化更生天人。

告文

今日欣慶,歷關諸天,至無拘天門。

太歲年月朔日時告下。

具法位臣姓某告行。

靈寶昇天左券

亶婁阿薈,無惒觀音,須延明首,法攬菩曇。

每行四句,靈書共一十六行,末尾書告文云:

元始靈書中篇,升度亡故某人,上登道境,魂神受度,更生自然,一如告命,風火驛傳。

太歲年月日同前。

具法位臣姓某告行。

三皇內文六十八字,書於左券背。《三皇內文》不錄在此,自有別本。凡昇天左券,背文外書亡魂數目。

靈寶昇天右券

面書三十二天帝,背《三皇內文》於右朱書亡魂數目。

太皇黃曾天,帝鬱藍玉明。

太明玉完天,帝須阿那田。

每天二句,八天計一十六句。一方八天,作四行書。四方共三十二天,共作一十六行書。左券偶數,右券奇數,如上式。末後書告文云:

無色之境,天帝玉真。梵行帝諱,三界天名,隱音隱韻,天中空洞。自然靈章,天中之尊。天中大魔,天中之靈。九和十合,變化上清。无量之奧,深不可詳。敷落神真,普度天人。亡魂某承此功德,上登道境,一如告命,風火驛傳。

年月日時告下。

具法位臣姓某奉行。

背書文《三皇內文》,不錄在此。

左右券並以青素丹書,中央橫截,一半用栢木匣盛密封,付天門吏。一半付男魂,一半付女魂,首頜者密封如今,執付天門驗契。若無此券,地司土府不與全神而去,五嶽不與名籍而去,火官不與靈光全明而去,天門遏不使進前。若有此券,則得俓入天門,上生福堂。

外函內函

靈寶昇天右券具法位臣姓某謹封

靈寶昇天某券告下

具法位臣姓某謹重封

天門守衛眾神

允中切詳靈寶左右券,青素丹書,中間橫截斷之。一半用狀封,付天門神吏。一半給付亡魂之首。某魂得此券。亡魂得之,三界不復拘留,可免沉滯,非獨為昇入天門而已。使其功行未該,朝謁上帝,則在中界,亦為身寶,度化更生而已。行教之士,宜審用之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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